兒童注意力缺失過動症開始藥物治療的準則
2020-02-11
(1)注意力缺失過動症的診斷完成與確立
(2)6歲(含)以上
(3)個案同意藥物為處置的一部分
(4)學校在藥物給與監控上願意配合
(5)心跳與血壓正常
(6)無癲癇
(7)無妥瑞氏症
(8)無廣泛性發展遲緩
(9)無顯著焦慮
(10)當必須使用短效藥物時,家人中有物質濫用者,對用藥不是一個問題
Reference An auditable protocol for treating attention deficit/hyperactivity disorder. Arch Dis Child 2001; 84:404